一、 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所称“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例】陈先生为香港居民,任职单位在上海,每周一来上班,周五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无需汇算清缴。
如果陈先生每月往返沪港一次,在境内居住天数满183天,构成居民个人身份,其取得的全部境内和境外所得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需按规定汇算清缴。
二、 无住所个人可能是非居民个人,也可能是居民个人,他们代扣代缴与汇算清缴如何协调?
(一) 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个人2019年度首次申报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已按非居民个人扣缴税款,通过计算居住天数判定是非居民个人的,无需汇算清缴。
如果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条件的,2019年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扣除。
如果该个人在2019年离境且预计当年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 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
无住所个人2019年度首次申报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已按居民个人扣缴税款,通过计算居住天数判定是居民个人的,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三)享受税收协定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四)非居民个人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无住所个人最终判定为居民个人的,汇缴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这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例】美国的保罗在中外合资企业担任技术人员,合同聘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企业支付,合同期间均在该企业履行职务。2019年2月取得2018年度年终奖金30万元。任职单位2019年初预判保罗为非居民个人。
要求:计算保罗201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及计算:
1、每月工资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保罗按期离境,最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2月取得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0000÷6)×30%-4410】×6=63540(元)
2、假设保罗因工作需要延长聘用期,合同续约至10月底,则最终判定为居民个人,保罗应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年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300000÷12=25000(元),税率为20%。
应纳税额=300000×20%-1410=58590(元)
如果选择的,应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弟34-38行。或者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十四、全年一次性奖金-G”(第29行)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填写本部分)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34 |
300000 |
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35 |
|
三、税率(%) |
36 |
20% |
四、速算扣除数 |
37 |
1410 |
五、应纳税额【第38行=(第34行-第35行)×第36行-第37行】 |
38 |
58590 |
三、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之和,其中: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李某2019年境内工资收入20万元,劳务报酬收入10万元,已缴税款6080万元。在甲国工资收入30万元,劳务报酬15万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2150元,取得股息红利收入50万元,甲国免税。境内专项扣除2.8万元,专项附加扣除4.2万元。我国与甲国的税收协定未签订税收饶让条款。
要求:计算李某自行申报应补缴的税款。
【解析】
1、应纳税款计算
(1)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
200000+100000-100000×20%=280000(元)
(2)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300000+150000-150000×20%=420000(元)
(3)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80000+420000-28000-42000-60000)×30%-52920=118080(元)
(4)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500000×20%=100000(元)
合计:118080+100000=218080(元)
2、来源于甲国的抵免额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118080×420000/700000=70848(元)
(2)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500000×20%=100000(元)
合计抵免限额=70848+100000=170848(元)
(3)本年境外已纳税额:42125元
(4)本年度实际抵免额
42125<170848 元,实际抵免42125元
3、应补税额
218080-6080-42125=169875(元)
纳税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