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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海财政网税务专家胡越川老师有关新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8/12/24 11:47:35 浏览次数:2141次

1、问::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税率为多少?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满足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条件前提下,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等50%,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全额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问:2018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吗?

答:是的,已扩大到所有企业。 

3、问:明年个人所得税说的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的? 

答:工资+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费用扣除(60000元)-专项扣除(个人承担社保)-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其他扣除(如年金等) 

4、问:明年企业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由任职单位按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预缴税款;支付给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原代扣代缴方法预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按月度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 

5、问:最近单位开始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请问我不想将信息报给任职单位,就不可以扣除了吗? 

答:可以直接报给税务机关,但应在202031日至6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扣除。 

6、问:员工个人贷款首套房,怎么鉴定,公司如何查证?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公司怎么鉴别? 

答:首套房以银行认定为准(享受优惠利率),单位无权确认,个人对填报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问:关于个税涉及到个人信息采集,如果是公司代缴的话,是先走什么程序!具体操作流程是怎么做?1911日申报个税系统是不是要升级? 

答:下一步税务机关马上会布置相关工作。 

8、问:以后个税是由公司代缴还是个人自行申报? 

答:单位仍然需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纳税人按规定完成汇算清缴。 

9、问:附加扣除适合外国员工吗 

答:不适用。 

10、问:我家里有兄妹两人,如何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多子女家庭应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1、问:新政策下增加了很多条件,可以扣除,如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是个人通过APP或税局申报,还是企业代为申报? 

答:如果职工愿意向单位提交资料的,由单位在每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如果员工因个人隐私不愿意提供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APPWEB)。 

12、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累计免税收入】是指赔偿金么?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外国人专项附加扣除中,没有提到的老人赡养和大病医疗这块,在正式稿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包括公益性捐赠、外籍人员特定补贴等。外籍人员据实报销的子女教育、租房租金等标准一般比定额扣除高,本次定稿中不再外籍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 

13、问:公司聘请的外派人员,工作地不在上海,在外地的,个税怎么操作? 

答:应该在实际支付的单位代扣、预扣预缴。

14、问:员工申报附加扣除项目,如何核实真实性,代扣缴企业负责吗?员工本人如何年末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是自己弄还是企业弄呀? 

答:职工对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负责,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本人完成。 

15、问:请问上海今年社保基数多少?我们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明年有什么问题? 

答:最低基数4279元,最高基数21396元。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是错误的。下面举例说明。【例】假设2018年本市某企业有三名在职职工,2017年工资总额468000元,甲某、乙某、丙某平均月工资分别为4000元、10000元和25000元。计算2018年缴费年度(20184月~20193月)社保费用。 1.个人缴费:甲某缴费基数:4000元<4279元,基数为4279元;甲某缴纳社保:4279×12×10.5%=5391.54(元)乙某缴费基数:10000元>4279元,<21396元,基数为10000元;乙某缴纳社保:10000×12×10.5%=12600(元)丙某缴费基数:25000元>21396元,基数为21396元;丙某缴纳社保:21396×12×10.5%=26958.96(元) 2.单位缴费单位缴费基数:(42791000021396×12428100(元)单位缴费:428100×31.2%=133567.2(元) 2018-12-21 14:42:37

16、问:为什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答: 委托境外企业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从2018年起可以加计扣除了,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80%计入委托研发费用,再按75%加计扣除。 

17、问: 原来准备明年1月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现改在今年12月发放,可以享受答:如果在2018年度的任何一个月已在纳税申报时享受过上述税收优惠的,不再享受第二次。 

18、问:我们夫妻双方在上海都有任职单位,目前在上海租房,明年可以扣除住房的租金吗?如果将来打算在上海购买住房,可以同时扣除贷款利息吗? 

答:夫妻双方都在上海任职,且在上海没有购房记录的,由夫妻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500/月。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的承租人扣除。你们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你们还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资料备查。 

19、问:如果本人准备在2020年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的扣除,这样做可以吗? 

答: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20、问:请问如果支付方未扣税,我申报了,等于我补税,如果支付方扣了税我未申报,算不算我偷税? 

答:我个人认为应该不能这么定性。但是,扣缴单位现在都会全员全额申报,以你的身份证号码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时你也以你的身份证号码汇算清缴,税收管理系统会自动并档、比对,生成纳税信息,你说的情形会产生疑点的。 

21、问:是否介绍一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答:主要规定如下: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应当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2、问:我是企业财务,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如何办理?现在企业非常担心这项工作。 

答: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之一,应该让职工应享尽享。关于如何采集职工相关信息,下一步税务机关就会布置。采集工作会通过纸质模板、电子模板、总局APP(个人所得税)以及远程办税端-WEB端等渠道采集。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方面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应做好会计、人事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组织员工培训、辅导和答疑解惑,共同做好员工基础信息资料的准确采集。 

23、问:累计预扣法的简单理解法 

答:【例】20191月陈某实际取得发放工资18000元,个人承担的三费一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预扣: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无其他免税收入。 1.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0250030007500(元) 2.累计预缴预扣税额=7500×3%=225(元) 3.企业应于2019215日前申报预缴预扣税款。 【例】20192月陈某实际取得发放工资35000元,个人承担的三费一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预扣: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无其他免税收入。 1.应纳税所得额=(1800035000)-5000×22500×23000×232000(元) 2.累计预缴预扣税额=32000×3%=960(元) 实际预缴预扣税额=960225735(元) 3.企业应于2019315日前申报预缴预扣税款。 【例】20193月陈某实际取得发放工资10000元,个人承担的三费一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预扣: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无其他免税收入。 1.应纳税所得额=(180003500010000)-5000×32500×33000×331500(元) 2.累计预缴预扣税额=31500×3%=945(元) 实际预缴预扣税额=945960=-15(元) 陈某当月零申报,暂不退税。 以后月份计算以此类推。 年度中间就业、之前月份未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相关情况后,可按自然月份计算。 

24、问:如果20191月当月未能及时进行专项抵扣信息的上报,是否1月的专项减免政策就没有办法享受了? 

答:如果20191月当月未能及时进行专项抵扣信息的上报,可以在以后月度补扣

25、问:会计从业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是否可以作为专项抵扣? 

答: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资格证书目录后再确认。 

26、问:如果员工在两家公司都有薪资收入,该如何申报? 

答:应在2020年合并计算综合所得自行汇算清缴。 

27、问:个人所得税5000/月的免税额,如果平时每月工资在4000元左右,剩余的1000元额度,可以在年终奖金时一起抵扣吗? 

答:2018年可以。自201911日起,发放年终奖金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28、问:关于筹办期的问题,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那如何确定生产经营之日? 

答:一般以开出的第一张发票为准。 

29、问:明年我如何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信息?

答:1.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2.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0、问:那些人需要自己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4.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31、问:本单位105日发放工资,在当月15日前办理了申报,但扣除费用还是3500元。现在职工提出把多征的税退还给他们,这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9,导致未享受5000/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32、问:本单位聘用外籍人员,他应该缴纳社保吗? 

答:1.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33、问:明年支付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是相同,为什么个人还要汇算清缴? 

答:两者并不相同。 1.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20%计算。 2.适用的税率与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34、问:请问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年还会有吗? 

答:优惠政策还会保留,但由于明年不再使用月度税率表,所以还需等待进一步明确。  

35、问:明年个人可以委托单位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如果职工除工资、薪金所得外没有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时足额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缴义务人12月份的累计预缴税额,即为该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相当于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完成了汇算清缴。 

36、问:企业赠送礼品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请等待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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