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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8/10 15:51:45 浏览次数:1523次

提问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请参阅以下文件(部分文件条款实效):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提问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提问3:财税(2017)90号关于转让17年12月31日前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入价确定有二种方式,但实际交割时已扣除税金,是否矛盾?

计算增值税销售额不同于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根据文件要求确认扣除项目金额。鉴于转让金融商品准予扣除的金额不同于会计核算,企业平时应记好辅助帐。

提问4: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转入待抵扣进项税,以后如何处理?

尚无进一步消息。考虑到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销售额超过标准仍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到时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可以结转抵扣。

提问5:融资租赁业务有优惠涉税政策吗?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问6:企业收到三代手续费收入需缴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取得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适用“经纪代理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申报时填写“未开票销售额”栏。奖励直接人员的支出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提问7:支付境外母公司借款费用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提问8:外资企业涉税优惠政策18年有新规吗?

2008年1月1日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已无区别。

提问9:教材P213页: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票,专票上的金额含税还是不含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不含税。

提问10:教材P219页:表格中,不动产租赁增收率1.5%,针对的是哪些对象?

个人(包括个人户业主)出租住房。

提问11:教材P220页: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的增收率差额增收5%,怎么理解?

1.经纪代理服务差额按6%计算销项税额;2.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应按销售额适用6%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5%计算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上述业务在营改增前可以扣除规定项目支出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考虑到营改增后上述支付项目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继续按差额征税,征收为5%,目的是为了营改增后税负不提高。

提问12:新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抵税影响。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税负下降。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保持抵扣力度。

提问13:最新个人所得税如何解读?

1.非居民企业认定变化;2.合并应税所得项目;3.改变工资薪金等申报方法,提高费用扣除标准;4.增加附加扣除项目;5.调整累进税率;6.加强反避税力度。

提问14:新个税免征额如何操作?

等待细则进一步明确。

提问15:小企业清算介绍。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提问16:调整税率所指的“从5月1日起”,以什么来界定时间起点?

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当天为准,提前开票的,为开票当天。5月1日后,可以继续开具原税率的包括以下情形:一是4月30日前已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票而补开发票的,二是4月30日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发生折让、退货和中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提问17:对于出口退税企业,调整税率如何退税?

1.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2.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3.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提问18: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7项规定的相关政策是什么?后续怎么规定?

1.七项政策包括: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2.目前实施细则已全部落地。

提问19:新申请的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实践操作中有具体标准吗?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已按50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问20:定额发票的道路通行费用能否再继续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提问21:教材P270 那个案例请问最终按哪个方法?

 

提问22:教材P231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教材上说不属于混合销售,这个说法 是否不妥?

并无不妥。

提问23:教材P264 研发加计扣除,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法规,强调按照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加计扣除,能否详细一些?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提问24: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财税〔2018〕33号通知规定,纯营改增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混合型营改增企业能否转登记?

请参考上述提问19的回答。

提问25: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目前已经推广到7个行业,以及不分行业的转登记纳税人,前提条件是月销售额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过9万元),请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过9万元),又有资格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意味着该纳税人必须放弃免税优惠?

1.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购买方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或者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可以享受。

提问26: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当企业处置某设备时,在填“资产原值”这一栏为“零”,“本年折旧、摊销额”这一栏据实填报后,就不能通过,只能强制性发出,为什么?

 

提问27:政府补助区分为日事活动和日常活动,可以冲成费用的是哪个?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提问28:补助也要交增值税或所得税吗?

应具体分析,提供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征收增值税。取得政府补助除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外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问29: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百分比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还征个人所得税吗?

是的。

提问30:征得税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凭证,哪些属于合法凭证?哪些属于不合法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问31: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哪种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

提问32:成本中人工费用无进项抵扣,是否属于重复征税,是否有违对增值额征税的原则

每一个税种都有各自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在多税种情形下,存在税制型重复征税,每个国家都类似。

提问33: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这个政策有最新的文号吗?

请参阅《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提问3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如果分得清的,为什么不能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而是按混合销售处理?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税收法规对兼营与混合销售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提问35: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为什么购买的不可以?

也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提问36: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请问是哪些保险公司的保险?

请参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附录。

提问37: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指哪些?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提问38: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法规定一次性进费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进费用吗?还有净残值率会计上有明确规定吗?

折旧的会计处理应按照相关准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一次性将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数据。

提问39:随着税收政策不断变化和修订,对2018年企业会计继续教育教材中第四篇〈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书中有些政策不再是新的,税收政策目前有很大变化,书中哪些政策已修改,书中哪些政策已作废,请老师按教材进行系统讲解。

主要是国务院十条减税措施。

提问40:为提高会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希望补充讲解一些会计人员关心实务操作问题,例:会计人员每月如何正确填报增值税报表及按要求填列所得税报表,填报注意事项等。

 

提问41: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财税{2018}33号通知规定,纯营改增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混合型营改增企业能否转登记?

准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指营改增前认定的原一般纳税人。

提问4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目前已经推广到7个行业,以及不分行业的转登记纳税人,前提条件是月销售额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过9万元)。请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过9万元),又有资格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意味着该纳税人必须放弃免税优惠?

请参考上述提问25的回答。

提问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请问在上海市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适用还是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的区属于地级行政区。

提问44:政府补助时,研发费用应该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加计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提问45: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联系和区别。

1.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不成熟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

2.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的投资者主体,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

3.天使投资者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人士,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风险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

提问46:取得政府补助后如果按照净额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

请参考问题44的回答。

提问47: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月销售额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城建税包括吗?

不包括。每月销项税额不超过3万元,或每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提问48:受赠单位不需要披露,是否将出现作假,捏造相关的受赠情况,以逃避交税?

 

提问49: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如果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核算,是一直挂账上,还是通过什么方法进行转销?

请参考提问4回答。

提问50:建筑劳务异地为什么预征?

营改增前异地建筑项目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营改增仍采取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的缴纳方式。

提问51: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当企业处置某设备时,在填“资产原值”这一栏为“零”,“本年折旧、摊销额”这一栏据实填报后,就不能通过,只能强制性发出,为什么?

 

提问52:企业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补缴或退回所得税,请讲解会计处理正确方法。

 

提问53:2016年8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现改变了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增值税税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在填制增值税申报表时,应该填在何处?进项税额的认证有期限的,应该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1.购置不动产应在360天内网上勾选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增值税的60%当期抵扣,其余40%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如属于专门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60%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金额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行“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对应行次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2.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金额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税额”栏;(3)本期实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提问54:公司因生产需要,临时外聘了人员支付了劳务费用,是否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除了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还要缴纳什么税额?

1.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可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直接外聘,聘用人员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外,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还应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3%),但每月不含税金额不超过起征点3万元的免税。

3.关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问5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里面是不管大中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是计入“税金及附加”可是 对于大中企业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里面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还是 计入“管理费用”。这两个文件以哪个为准?

相关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应按会计制度、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主表)“税金及附加”填写说明明确: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所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可以继续记入“管理费用”,只要在填写“税金及附加”时不重复填写便可。

提问56: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14号,关于转让不动产中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销售不动产时,①选择全额征税的,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客户全额抵扣(假设其他都正常);②选择差额征税的,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客户差额抵扣(假设其他都正常)。①②这两种情况的销售专票应该是不一样的,是否从票面上可以体现出全额征抵或差额征抵(如文字表明或票款不同)。

涉及销售方差额征税、购买方差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应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增值税开票系统税务端在后台做好记录,所以开票时会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凡是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反映按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不可能多抵扣进项税额。

提问67:国税总局公告2016 年14号,关于转让不动产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采用简易申报应纳税额要少很多。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候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其他增值税业务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吗?若不能选择,是之后永远不能选择一般计税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缴纳增值税,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改变。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目前未明确什么时候可以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提问68:国税总局公告2016 年16号,14号所涉及的房产,只分为住房和非住房,请问 “商住两用房”归为哪一类 ?

商住房属于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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