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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开票规则: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